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 普陀区政府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7-06-29
 

                    舟普政发〔2007〕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普陀区域的资源优势,抓住国际海洋产业兴起和浙江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有利时机,大力发展船舶修造、水产品精深加工、临港石化等三大主导产业,加快发展船舶配件制造业,形成普陀特色的临港工业体系,实现全区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根据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重点
  1.做大现代化集约度较高的船舶修造业。重点支持船舶企业实施现代修造船模式生产项目;支持发展修造中高档游艇、大中型集装箱船、液化天然气船、液化石油气船、海洋工程等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特种船舶项目。
  2.做优做精水产品加工业。通过不断提高科技含量,积极开发引进新产品,进一步提高水产品精深加工比例。鼓励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培育和扶持有较高科技含量、有较好市场前景、有一定生产规模的海洋医药保健品和海洋生物龙头企业若干家。逐步形成以精深加工为导向、企业集聚、产业集群的发展格局,把普陀建设成为全国领先的水产品精深加工基地。
  3.加快发展临港石化产业。积极引进和发展大型石化为主的临港重化工项目,力争挤占重化工业产业链上游,提升在长三角区域重化工业价值链分工中的地位和层次,打造以深水岸线为依托的岛屿型石化产业基地。
  4.大力推进船舶配件产业。船舶工业产业链长,关联度大,随着我区船舶制造业的快速发展,配套能力急需提升。支持发展船用配套工业,积极扶持一批附加值较高、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配套产品。加大船舶配件制造集聚区块的建设力度,不断提高本地船舶配件的装船率。
  二、政策措施
  5.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增强财政政策对工业经济的扶持力度和导向作用,设立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从2007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工业发展,且根据区财政情况,逐步增长。
  (一)鼓励优势企业做大做强。
  6.加快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的工业企业。大力推进我区工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不断增强我区工业经济总量和综合实力。支持大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区政府确定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为扶优扶强企业。政府对连续三年工业产值增幅达到全区同业平均增幅、且地方财政所得年增幅达到全区同业平均增幅的扶优扶强企业给予奖励。企业地方财政所得超过全区同业平均增幅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鼓励企业用于技改投入,并给予企业经营者相应的荣誉称号,享受相应的待遇。
  7.企业销售收入达到30亿元、60亿元、100亿元的,区政府根据不同档次,奖励企业经营者不同等级的“功臣车”一辆。
  8.区政府对上年度销售收入上亿元的企业进行考核。对年工业产值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且地方财政贡献有一定的增长的企业,将根据不同的实绩,给予相应奖励。
  9.引导集群发展,加快产业整合、提升。支持企业实施产业间横向、纵向的联合整合、优化资源配置、集约利用土地、岸线等资源。鼓励大企业、大集团通过合并、兼并(不含关联企业)的方式嫁接经营状况欠佳的小企业、老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合并后企业二年内地方财政所得超原合并企业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再生产。
  (二)培育中小企业,推进集约发展。
  10.加大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在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用于重点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良好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加快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信息库,每年筛选确定部分企业进行上规模培育,使其尽快上档次。
  11.金融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融资难问题,并积极为企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区级信用担保公司按照扶强扶优的原则,确定重点骨干企业和重点技改项目,列入公司担保名录,并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
  12.鼓励中小企业上规模。政府对地方所得部分首次超过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等不同档次的企业,将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等不同额度的奖励。
  (三)合力推动家庭工业发展。
  13.在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用于支持家庭工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渔农村建设。
  14.鼓励业主雇佣本地、本村劳动力,促进村级经济的发展。政府将每年评选若干家庭工业示范点、示范户,并给予相应奖励。
  15.鼓励乡镇、街道加大对家庭工业创业园基础设施的投入,每年政府将对考核合格的乡镇、街道给予奖励。
  16.鼓励龙头企业的产品扩散到家庭工业,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渔农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工业反哺农业。鼓励区内企业原在市外加工、生产的产品转移到或直接扩散到区内家庭工业户、渔农村创业基地。
  (四)加大投入、优化结构。
  17.加大投入、推动技术改造。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水产加工、五金机械、船舶修造等传统产业。在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用于技改贴息。凡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并经区级以上有关职能部门核准的重点技改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安排技改贴息。
  18.优化投资结构。对新投入项目在行业准入、资源利用、投资强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逐步规范。每年确定若干个对我区工业经济结构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享受技改贴息政策。政府将对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和产品层次低、附加值低的项目进行限制。
  19.积极引进科技含量高、资源占用少、产业拉动强的投资项目。对于引进的国际、国内大型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区内企业与国际、国内大型企业合作的项目,政府将采用“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扶持。
  (五)加快产业、产品结构调整。
  20.鼓励企业向电子产业、机电一体化、新医药化工、旅游商品以及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加大投入。发展节约型经济,推进节能降耗。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对传统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建立健全能源计量检测体系。鼓励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21.推行标准化生产。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生产采用国内、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企业凡获得CCS、CQC等认证的,分别奖励1万元。企业凡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称号、GMP认证的,分别奖励5万元。船舶企业和船配企业获得国外知名船级社资质认证的,每一项认证给予3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积极牵头主持或参与先进标准制定,对牵头或参与制定省级以上等级标准的企业,每家分别给予10万元或5万元奖励。区内企业与国内大型企业、国际知名品牌开展合作,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每只合作项目5万元的奖励。
  22.鼓励企业创立品牌。企业凡获得省和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8万元;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和国家级驰名商标的,分别奖励8万元和15万元;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8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奖励8万元。对社会中介机构牵头组织申报成功国家级“区域名牌”,奖励8万元。在国外注册商标的,按实际注册费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23.在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用于帮助企业国内、国外市场的拓展,市场多元化战略的推进,提高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应对能力。
  24.鼓励企业参会、参展。政府将通过多种形式搭建平台,组织企业参加对我区企业、产品有较大成效的国内、国外展会。
  25.鼓励企业应对反倾销、反补贴、技术和绿色壁垒。政府资助企业参加由有关部门组织的抗辩、应诉等活动;支持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公平贸易的预警、研讨、考察等相关工作。
  26.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企业防范和控制风险,提高出口竞争力,并有利于推进市场多元化战略。对企业当年在国家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按其实际支付的出口信用保险费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27.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创建绿色企业活动,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无毒无害原材料。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评为省“绿色企业”的企业奖励10万元。鼓励研发节能产品,对列入国家、省《节能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28.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方式,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凡成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企业,并经各级权限部门认定的,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按国家、省级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29.加快工业企业管理创新。企业可将实施管理信息化、实施质量安全防范体系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投入列入技改项目总投资,享受技改贴息优惠政策。
  (八)优化发展环境。
  30.简化审批手续,降低设立成本。凡申请设立工业企业的,由区审批办证中心办理所有登记、审批手续,实行一个口子对外,并联审批办证。
  31.对工业企业收费实行公开亮证,法定收费项目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资源补偿性(区属所得部分)收费一律按低限收取。
  32.鼓励企业建设多层生产用房,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工业生产用房二层以上部分(含二层)免征综合地价款。
  33.加强人才建设,创新人才环境。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培养各类技术人才,尤其是中高级人才。凡属我区企业引进的重点人才,在人才子女就学等方面予以照顾。进一步整合各类培训和教育资源,加快提高技术工人的本地化培育能力。
  (九)加强项目建设推进力度。
  34.在工业企业新建、扩建项目中,所在地乡镇(街道)要给予大力支持,成立相关的服务机构,落实服务人员,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前期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35.对项目实施地乡镇(街道)以及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对区经贸局、乡镇(街道)着重考核年度目标和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等。对其他有关部门着重考核在促进全区工业经济发展中所作贡献,推进重点工业项目的相关工作等。政府每年将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及相关领导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附则
  36.上述同类型的优惠政策不累加,从高享受;企业已享受省、市相关政策,不再重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7.凡享受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企业于次年1月底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初审,上报区经贸局和区财政局,由经贸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后上报区政府。
  38.本意见由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39.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区政府发布的有关工业经济的相关政策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返回上页】【返回首页】【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