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
|||||||||||||||||||||||||||||||||||||||||||||||||||||||||||||||||||||||||||||||||||||||||||||||||||||||||||||||||||||||||||||||||||||
来源: 普陀区政府办公室 作者:普陀区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9-12-30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出租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坚决遏制出租房火灾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决定对出租房消防安全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集中整治和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完善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普陀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综合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为城区、城郊结合部、乡镇及农村等区域的各类出租房。整治重点是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居住(3人以上)且火灾隐患突出的出租房,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块状经济发达的区块、用于出租的简易棚屋连片区域。 三、整治措施 (一)全面排查。区政府将统一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工商、电力、城市管理等部门,组成整治工作组,负责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组织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防队、安全监管站等基层单位和村(居)委会,并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专管员、协管员等队伍的作用,对本辖区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要将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出租房列入整治对象,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二)明确责任。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召开整治工作动员会议、发布公告等方式,明确整治要求,并督促房屋租赁双方签订协议,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落实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综合治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进行检查治理;建设、房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工商部门要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电力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外部供电线路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积极做好安全用电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内用电安全隐患检查并提出整改指导意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规划、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违章搭建的出租房整治。 (四)严格查处。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规划、工商、电力、房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出租房违法行为。违反出租房租赁和使用规定的,由房管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从事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存在违章搭盖的出租房,由规划、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拆除;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不符合治安、消防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 (五)动态监管。各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单位要建立出租房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出租房巡查登记,随时掌握出租房和租住人员的基本情况,保证租赁信息及时准确,实现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动态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房管等部门。 (六)宣传教育。要组织人员重点深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出租房较集中的区域,宣传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从保障房屋承租人自身安全和利益出发,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常识,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高房屋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意识。 (七)长效管理。建立健全出租房火灾危险性分析和消防安全等级评价以及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公示、督促整改和政府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将出租房的有关安全要求纳入公安部门流动人员管理、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和日常监管内容。流动人员多、租赁需求大的区域,要通过建设员工公寓等办法,统筹帮助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 四、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从2009年11月开始,到2010年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媒体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取得人民群众对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结合辖区实际,明确职责分工,广泛动员,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实施。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各乡镇(街道)组织对出租房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掌握底数,健全档案。要认真剖析,针对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户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制定整改计划,签订整改责任书,落实整改责任。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0年4月至2010年9月)。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边查边改,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对纳入整治的出租房存在火灾隐患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和进度,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对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组,指导帮助整治。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0月)。区政府将组织对本地区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乡镇(街道)认真总结综合整治工作经验,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果。区政府将对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可将阶段工作情况报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年来,我区出租房火灾频发,消防安全形势严峻。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采取措施,扎实开展整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协调配合。为加强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区政府决定成立普陀区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全市综合整治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普陀区消防大队。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基层组织的作用,认真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三)加强督导,严明奖惩。各乡镇(街道)要不定期加强对出租房综合整治工作,特别是重点区域整治情况的督查,及时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要予以通报表彰,树立典型;对组织整治不力的地方要予以通报批评。 (四)统筹兼顾,确保实效。乡镇(街道)要将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相结合,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相结合,与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确保出租房火灾隐患整治取得实效,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附件:1.舟山市普陀区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舟山市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 3.舟山市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要点。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舟山市普陀区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永艺 副组长:诸葛明海 区政府办 应朝阳 区公安分局 成 员:胡军平 区建设局 鲍国爱 区安监局 施静波 区工商分局 戎学锋 区供电分公司 王志成 区消防大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王志成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舟山市普陀区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 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附件3 舟山市普陀区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要点
一、出租房基本类型 (一)位于老城区、城郊结合部、乡镇及农村等区域,以相对独立的单体建筑为主要建筑类型,多以一间一户、多户聚居形式出现的出租房。如每层分隔出租的二、三层住宅。 (二)位于老城区、城郊结合部,以私房及改建、搭建建筑为主要建筑类型,以户为单位出租的出租房。如单层的相对独立的局部私房、单层搭建棚户区。 (三)位于城区,内部以隔间为单位自行分隔并用作出租房的商品房(含车库)、单位公房等。 二、各类出租房检查要点 (一)位于老城区、城郊结合部、乡镇及农村等区域,以群众自有产权且相对独立的单体建筑为主要建筑类型,多以一间一户、多户聚居形式出现的出租房。 检查内容及要求: 1.电气线路敷设、使用情况。电气线路宜采用PVC阻燃套管或铁管进行保护;无法实现时,应选用质量可靠的护套线,线路敷设时应避让可燃易燃物;不得使用花线或单股线。使用接线板等中转插座时,应与可燃易燃物保持一定距离;使用“热得快”、电暖器、电磁炉等大功率电气时,应确保单机单插座;常用电器总额定功率不得超过电表额定功率。 2.生活用火情况。出租房内厨房等生活用火设施宜单独设置,与生活空间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无法实现时,应确保火源与易燃可燃物保持适当距离;应定期检查液化石油气瓶与煤气灶之间管线及接口完好情况,及时更换老化、破损皮管;严禁将液化石油气瓶“倒置”、“斜置”使用;严格控制出租房内液化石油气瓶数量,原则上“一户一瓶”。 3.安全疏散情况。出租房外窗上不应设置防盗窗等影响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的设施,必须设置时应设置便于由内向外开启的辅助设施;对于平时闲置不用的门窗及走道,不宜完全封闭或堵塞,应保证能在紧急情况下便于人员疏散逃生。有条件的可在二层及以上楼层房间内常备逃生绳等自救设施。 4.内部分隔情况。房间与房间之间分隔应采用砖墙、石膏板等不燃难燃材料,严禁使用窗帘、编织袋等易燃可燃材料。 5.消防设施情况。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单体建筑,每层应配置不少于2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ABC型),每层楼梯间内宜设施点式火灾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以利用自来水供水管网设置消防水喉。 (二)位于老城区、城郊结合部,以改建、搭建建筑为主要建筑类型,以户为单位出租的出租房。 检查内容及要求: 1.电气线路敷设、使用情况。电气线路宜采用PVC阻燃套管或铁管进行保护;无法实现时,应选用质量可靠的护套线,线路敷设时应避让可燃易燃物;不得使用花线或单股线。使用接线板等中转插座时,应与可燃易燃物保持一定距离;使用“热得快”、电暖器、电磁炉等大功率电气时,应确保单机单插座;常用电器总额定功率不得超过电表额定功率。 2.生活用火情况。出租房内厨房等生活用火设施宜单独设置,与生活空间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无法实现时,应确保火源与易燃可燃物保持适当距离;应定期检查液化石油气瓶与煤气灶之间管线及接口完好情况,及时更换老化、破损皮管;严禁将液化石油气瓶“倒置”、“斜置”使用;严格控制出租房内液化石油气瓶数量,原则上“一户一瓶”。 3.安全疏散情况。出租房外窗上不应设置防盗窗等影响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的设施,必须设置时应设置便于由内向外开启的辅助设施;对于平时闲置不用的门窗及走道,不宜完全封闭或堵塞,应保证能在紧急情况下便于人员疏散逃生。 4.内部分隔情况。房间与房间之间分隔应采用砖墙、石膏板等不燃难燃材料,严禁使用窗帘、编织袋等易燃可燃材料。 5.建筑耐火等级。出租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木结构、轻钢等四级耐火等级时,建筑层数不得大于一层。 (三)位于城区,内部以隔间为单位自行分隔并用作出租房的商品房(含车库)、单位公房等。 检查内容及要求: 1.电气线路敷设、使用情况。电气线路宜采用PVC阻燃套管或铁管进行保护;无法实现时,应选用质量可靠的护套线,线路敷设时应避让可燃易燃物;不得使用花线或单股线。使用接线板等中转插座时,应与可燃易燃物保持一定距离;使用“热得快”、电暖器、电磁炉等大功率电气时,应确保单机单插座;常用电器总额定功率不得超过电表额定功率。 2.生活用火情况。出租房内厨房等生活用火设施宜单独设置,与生活空间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无法实现时,应确保火源与易燃可燃物保持适当距离;应定期检查液化石油气瓶与煤气灶之间管线及接口完好情况,及时更换老化、破损皮管;严禁将液化石油气瓶“倒置”、“斜置”使用;严格控制出租房内液化石油气瓶数量,原则上“一户一瓶”。 3.安全疏散情况。出租房外窗上不应设置防盗窗等影响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的设施,必须设置时应设置便于由内向外开启的辅助设施;自行分隔出租的,应保证内部公共走道宽度不小于1.1米;有条件的可在二层及以上楼层房间内常备逃生绳等自救设施。 4.内部分隔情况。房间与房间之间分隔应采用砖墙、石膏板等不燃难燃材料,严禁使用窗帘、编织袋等易燃可燃材料。 5.出租房设置部位。地下室内的车库严禁作为出租房出租;位于首层的车库不宜作为出租房出租,应及时通过社区、物业管理等单位与业主进行沟通,恢复原有用途。 6.居住人员数量情况。自行分隔隔间的出租房,应严格控制房间内居住人数,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大于5人。 7.消防设施情况。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应配置不少于2个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ABC型),超过100平方米的,配置数量不应少于3个。每间出租房内宜设置点式火灾报警装置。 (四)其他检查内容 严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出租房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出租房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主题词:消防 出租房△ 通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