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

负责人:胡培宏
办公时间:上午8:30-11:45;下午:13:30-17:00
办公地址:普陀区东港行政2号楼
联系电话:0580-3020038  传真:0580-3020911
电子邮件:pthb@21cn.com
简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委托起草有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制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本区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规划、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审核城乡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本区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产养殖区、饮用水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区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 
  (五)组织实施生态普陀建设各项工作,履行生态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组织制定全区生态保护工程(项目)计划;参与编制本区可持续发展纲要,审核地方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中生态保护内容的实施与考核。 
  (六)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纠纷、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环境问题。 
  (七)监督实施保护国家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负责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环保产品初审工作。 
  (八)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本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指导挂靠的学会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教育、宣传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参与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工作;开展国内外的有关环保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 
  (十二)协助管理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对光污染、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环境保护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综合科)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管理和协调局机关办公事务及人事、文秘、信息、档案、财务、保密保卫工作;拟订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工作制度;负责局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办理市、区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和意见,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负责局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编制本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负责拟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负责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联系电话:3020038
  (二)环境管理科 
  负责参与制定本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政策措施,组织对区内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估;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参与拟定本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区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全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实施、汇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负责城市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等建设;监督管理海洋、大气、水体、土壤、矿山、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推动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清洁能源工程建设和酸雨防治工作;组织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工作;推行清洁生产,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计;组织实施固体废物经营许可,协助市环境保护局做好废物进口许可审查和进口废物拆解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区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省和市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环境保护检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指导全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类开发区、工业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和指导全区环境监察工作。 
  (三)生态保护科 
  参与制订并监督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国土开发整治、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组织制定全区生态保护工程(项目)计划;参与编制本区可持续发展纲要,审核地方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中生态保护内容的实施与考核;管理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规划建设和指导环境监测网络工作;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负责监督管理全区自然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涉海职能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海洋工程的备案。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本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湿地环境的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修复整治工作。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有机食品和生态农业建设;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组织实施生态普陀建设各项工作,承担生态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四)法制宣教科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本区环保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全区环境法律、法规及环保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审查行政处罚案件,承办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事宜;审查排污收费及减免金额事项;负责排污收费稽查工作;组织、协调各类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中小学校学生环境教育的指导、总结和推广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开展国内外的有关环保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